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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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 |
通知》(财行〔2013〕531号)、教育部《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 |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的通知》(教财司便函〔2014〕12 |
号)精神,为加强差旅费管理,保证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工作和生活 |
需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一、差旅费组成 |
1.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 |
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杂费。 |
2.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 |
和市内交通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
二、差旅费标准 |
(一)交通费 |
1.工作人员出差须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 |
市间交通费。超过规定等级的,超支部分自理。 |
2.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条件: |
(1)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 |
座、软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
(2)其余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 |
席列车的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
3.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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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的交通工具。 |
4.乘坐火车,符合条件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硬座票价的 |
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给予补助。列车上购 |
买的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
5.乘坐飞机,购买的航空保险费用和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轨 |
道车)费用,凭据报销。 |
6.车船飞机票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 |
保险费凭据报销。 |
(二)住宿费 |
1.住宿标准不分单间或标间: |
(1)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宿费上限每人每天标准 |
分别为:北京、上海、深圳、海南、青海、西藏500元;大连、江 |
苏、浙江、厦门、青岛、广东490元;山西、辽宁、福建、山东、 |
河南、湖北、重庆、云南、新疆480元;江西、广西、四川、贵州、 |
甘肃、宁夏470元;内蒙古、安徽、陕西460元;天津、河北、吉 |
林、黑龙江、宁波、湖南450元。 |
(2)其余人员,住宿费上限每人每天标准分别为:北京、上海、 |
深圳、海南、青海、西藏350元;大连、江苏、浙江、厦门、青岛、 |
广东、新疆340元;辽宁、福建、宁波、山东、河南、湖南、广西、 |
重庆、云南、甘肃、宁夏330元;天津、内蒙古、江西、湖北、四 |
川、贵州、陕西320元;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310元。 |
(3)到北京出差住学校办事处的人员,住宿费不分职级据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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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
(4)非学历外出学习及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的人员,学习 |
期间住宿费上限按上述标准减半并凭学习通知书据实报销。 |
2.出差期间住宿发票丢失的,须取得住宿宾馆的原发票底联复 |
印件并加盖宾馆发票专用章,方可报销。 |
3.因公参加各种会议的人员,会议统一安排宾馆住宿的,会议 |
期间的住宿费凭会议通知单据实报销。 |
(三)伙食补助费 |
1.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自然 |
天数每人每天标准为:新疆、青海、西藏120元,其他地区100元。 |
2.工作人员外出开会,会议期间交纳会务费的,报销会务费不 |
发给伙食补助费;未交会务费及其他出差时间发给伙食补助费。 |
3.参加各类非学历短训班、学习班的,伙食补助30天以内每 |
天50元,31天起每天20元。 |
(四)市内交通杂费 |
1.市内交通杂费是指用于出差中的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实 |
行包干后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含公共汽车、中巴、地铁、出租车 |
等费用)和通讯费。 |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杂费,实行按出差自然天数定 |
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
3.带车出差、开会的人员,市内交通杂费减半发给。 |
4.非学历外出学习、进修的人员,30天以内市内交通杂费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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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31天起每天10元。 |
三、出差任务审批 |
1.因公出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出差人员按出差任务先填写 |
《中国石油大学因公出差审批单》,经批准后凭此单办理出差借款或 |
报销差旅费。 |
2.出差审批程序: |
(1)校领导出差,由学校办公室填写审批单并办理其差旅费报 |
销手续; |
(2)各二级单位正职出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 |
由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 |
(3)科研任务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和学院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批。 |
3.审批人要严格控制出差任务、地点、日期和人数,节约单位 |
经费支出。对于因任务需要超出批准的出差地点和日期的,须重新 |
审批后方可报销。 |
四、报销管理 |
1.学校青岛、东营两校区往返工作不属于出差,因科研需要到 |
胜利油田做项目,且在矿区有住宿发票的,经批准可报销差旅费。 |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计发,在途期间按当天最后 |
到达地的标准计发。 |
3.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
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杂费;会议不收住宿费 |
的,凭会议证明报销出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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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公务卡的人员,出差住宿费、订机票等按规定用公务卡 |
结算。 |
5.禁止借出差之名进行游览参观,差旅费中不得报销任何旅游 |
景点门票。 |
6.出差返回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以内报销差旅费,遇有特 |
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和跨年报销。出差审批单经批准后,差 |
旅费报销单上不统一要求主管领导签字。 |
7.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 |
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
五、附则 |
1.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6月27日印发的 |
《关于调整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中石大东发〔2013〕 |
42号)同时废止。 |
2.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出差,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