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2014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09浏览次数:576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行〔2013531号)、教育部《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的通知》(教财司便函〔201412

号)精神,为加强差旅费管理,保证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工作和生活

需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差旅费组成

1.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杂费。

2.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

和市内交通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二、差旅费标准

(一)交通费

1.工作人员出差须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

市间交通费。超过规定等级的,超支部分自理。

2.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条件:

1)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

座、软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2)其余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

席列车的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3.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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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的交通工具。

4.乘坐火车,符合条件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硬座票价的

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给予补助。列车上购

买的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5.乘坐飞机,购买的航空保险费用和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轨

道车)费用,凭据报销。

6.车船飞机票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

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

1.住宿标准不分单间或标间:

1)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宿费上限每人每天标准

分别为:北京、上海、深圳、海南、青海、西藏500元;大连、江

苏、浙江、厦门、青岛、广东490元;山西、辽宁、福建、山东、

河南、湖北、重庆、云南、新疆480元;江西、广西、四川、贵州、

甘肃、宁夏470元;内蒙古、安徽、陕西460元;天津、河北、吉

林、黑龙江、宁波、湖南450元。

2)其余人员,住宿费上限每人每天标准分别为:北京、上海、

深圳、海南、青海、西藏350元;大连、江苏、浙江、厦门、青岛、

广东、新疆340元;辽宁、福建、宁波、山东、河南、湖南、广西、

重庆、云南、甘肃、宁夏330元;天津、内蒙古、江西、湖北、四

川、贵州、陕西320元;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310元。

3)到北京出差住学校办事处的人员,住宿费不分职级据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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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4)非学历外出学习及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的人员,学习

期间住宿费上限按上述标准减半并凭学习通知书据实报销。

2.出差期间住宿发票丢失的,须取得住宿宾馆的原发票底联复

印件并加盖宾馆发票专用章,方可报销。

3.因公参加各种会议的人员,会议统一安排宾馆住宿的,会议

期间的住宿费凭会议通知单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

1.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自然

天数每人每天标准为:新疆、青海、西藏120元,其他地区100元。

2.工作人员外出开会,会议期间交纳会务费的,报销会务费不

发给伙食补助费;未交会务费及其他出差时间发给伙食补助费。

3.参加各类非学历短训班、学习班的,伙食补助30天以内每

50元,31天起每天20元。

(四)市内交通杂费

1.市内交通杂费是指用于出差中的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实

行包干后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含公共汽车、中巴、地铁、出租车

等费用)和通讯费。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杂费,实行按出差自然天数定

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3.带车出差、开会的人员,市内交通杂费减半发给。

4.非学历外出学习、进修的人员,30天以内市内交通杂费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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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31天起每天10元。

三、出差任务审批

1.因公出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出差人员按出差任务先填写

《中国石油大学因公出差审批单》,经批准后凭此单办理出差借款或

报销差旅费。

2.出差审批程序:

1)校领导出差,由学校办公室填写审批单并办理其差旅费报

销手续;

2)各二级单位正职出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

由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

3)科研任务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和学院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批。

3.审批人要严格控制出差任务、地点、日期和人数,节约单位

经费支出。对于因任务需要超出批准的出差地点和日期的,须重新

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报销管理

1.学校青岛、东营两校区往返工作不属于出差,因科研需要到

胜利油田做项目,且在矿区有住宿发票的,经批准可报销差旅费。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计发,在途期间按当天最后

到达地的标准计发。

3.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杂费;会议不收住宿费

的,凭会议证明报销出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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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公务卡的人员,出差住宿费、订机票等按规定用公务卡

结算。

5.禁止借出差之名进行游览参观,差旅费中不得报销任何旅游

景点门票。

6.出差返回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以内报销差旅费,遇有特

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和跨年报销。出差审批单经批准后,差

旅费报销单上不统一要求主管领导签字。

7.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

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附则

1.本规定自201411日起执行。2013627日印发的

《关于调整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中石大东发〔2013

42号)同时废止。

2.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出差,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