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保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29浏览次数:27

为了有效地维护国家、学校和东营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工作的安全和利益,防范政治风险、技术风险和商业风险,现对我单位各项科技活动涉及的保密事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体职工。

二、保密的内容:

1.科研活动中的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各项科研工作的方针。

2.任何组织和人员,涉及核心技术等事项无单位许可,不得参与对外科技交流、技术合作。

3.对外开展的科技交流、技术合作等涉及秘密事项,必须书面申报所涉及秘密的详细内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方可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扩大交流与合作的范围。

4. 未经单位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任何媒体公开发布科研活动中的秘密和相关信息。

5.与行业外的单位进行科研与技术合作,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事先(包括收资调研和预研阶段)与合作单位就科研活动保密内容达成协议。

 6.涉及国家秘密、行业核心技术、学校或单位技术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任何组织和人员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7.有关行业的特殊材料、技术、专用设备、专项图文软件和资料等,属于国家、行业和学校秘密的重要事项,任何组织和人员必须保守,未经上级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8.违反国家、行业及学校保密管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东营科学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