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预开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10-25浏览次数:583

 

为加强发票管理,保证科研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就科研项目预开发票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发票应当作为有价证券管理,在经费到账后给付款方开具发票,一般不得提前开具发票。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因承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后付款方需要学校先开发票才能付款的,项目负责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预开发票:

1、认真核实预开发票的信息,包括付款方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开票金额等。

2、完整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预开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财务处网站下载)。

3、持合同原件和填写好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预开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到财务处开具发票。

三、预开发票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执行进度分次开具,在不确定付款方是否一次性全额付款的情况下不预开合同规定的全额发票。付款方确有要求按合同全额开具发票的,发票一经开具不予退票重开。

四、发票已经开具,付款方付款时需要我校出具收款收据的,可持原填写好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预开发票申请单》到财务处办理即可。

五、发票开出后,项目负责人应敦促付款方及时付款,如果未按申请单上承诺的期限到款,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进一步联系付款方付款,付款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暂

停该项目负责人下一个项目预开发票,直至款项到账为止。若因合同终止等原因款项确实不能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尽快收回原开发票交财务处核销。由于预开的发票属税控发票,发票一经开具,即按发票金额和相应的税率自动扣税,因此原发票收不回的需补交学校垫支的税金。因发票开出未能收回款项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由项目负责人个人承担。

六、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发票开具的次月学校需将税金上缴税务机关。因此预开发票的科研项目首次到款后,将按发票金额一次性扣除学校垫支的税金或减免税手续费,不再按照到款金额分次扣除。

七、预开发票应妥善保管,一旦遗失按照规定在没有挂失前不能补开,只提供原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遗失发票应尽快报市级以上报社和主管税务机关挂失登记,挂失登记后可以补开发票。如因丢失发票造成付款方不予付款的,项目负责人需补交学校垫支的税金并承担日后的或有经济责任。

八、由于地税局对发票的管理实行“整本领取,总量控制”、“前不清,后不开”的购票原则,限定我校每次只能领取4本发票,共计400张。因此,对同一项目负责人预开发票数量进行限制,其累计未到账发票数量不得超过五张。

九、其他需要预开发票的经济事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以上规定自2012111日起执行。

预开发票申请单.doc